创业板“高新企业造假链”谁之过?
创业板“高新企业造假链”谁之过?
2011年06月16日
曾经被期望发展成为“中国纳斯达克”的创业板,笼罩在上市造假和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的“三高”问题的阴霾中,未来道路堪忧。既然中国的创业板市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纳斯达克的基础,更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做到有收有放
近期,相较于主板的跌宕起伏,创业板则处于另一种多事之秋。板内各企业的去年年报和今年第一季度季报沉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此前,一向以科技龙头企业自居的恒久光电,被曝光竟无一项授权专利;接着,斯伍德、欣旺达等企业被质疑包装员工学历;又有海兰信等一些企业被指财务造假等。更有传言称市场上有专门为创业板申报上市企业包装造假的“一条龙服务”。在食品、餐饮、儿童玩具到学术造假之后,人们又从创业板学习了什么是“高新企业造假”。当一级市场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二级市场只可能滋生投机,而不是健康的投资。
上市就是“圈钱”合谋套现分红?
2009年10月,创业板酝酿10年才出台,政府管理层不可不谓谨慎。作为主板市场的补充,创业板被定位于对规模较小的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也向投资者提供另一更具风险和机会的新投资渠道。由于力推“创新和高增长性”概念,业界和投资者对创业板的成功充满了期待。而当年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还有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都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过似乎多头把关的这一上市流程,创业板应当相对民间股权投资更加让人有信心。但是此后暴露的问题则是某些上市申报材料的全面包装,从利润率、营业额、主营业务、行业排名、专利和商标,到高管的学历,都有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造假。一些小公司一经上市,实际控制人身价立马高达数百亿,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整个上市流程就是“造假链”与“圈钱企业”在合谋套现分红。而成千上万被高位套牢的投资者又向谁追索集体造假、审核失误的责任呢?今年创业板的公信力更是达到历史低点。曾经被期望发展成为“中国纳斯达克”的创业板,笼罩在上市造假和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的“三高”问题的阴霾中,未来道路堪忧。
问题的关键是投资者是否得到充分的风险信息
1971年纳斯达克建立,它是从已经有一定历史的高度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这一市场凭借刚刚研制成功的自动报价系统迅速发展起来,建立之初即有2500家场内企业。之后又逢美国经济上升时期,纳斯达克上上市公司数目和市值都达到高点,全球市场最大的公司微软以及英特尔等均在该市场上市,并选择留在该市场,尽管它们完全符合到纽交所上市的要求。纳斯达克模式验证了创业板市场的价值,创业板市场应投融资双方的需求而产生,它本身在理论上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纳斯达克的成功使其成为全球商界热捧的经典模式。包括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效仿,但却无一取得同样的成功。其中创建于1997年的德国二板市场在5年后充斥了毫无投资价值的垃圾股,向来以稳健经营着称的德国政府受到了德国公众的严厉批评,最终不得不宣布于2003年关闭。在此之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2001年,日本于2002年即已关闭其国内二板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德国相似。
那么,为什么创业板市场更容易成为垃圾股寄身的场所,更容易信誉败坏呢?表面上来看,创业板对盈利要求、营业记录、业务规模和市值的要求均低于主板市场。而且任何创新企业的未来成功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创业板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不确定性带来的高额回报的机会。所以,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亏损、倒闭似乎都应当是在投资者预期之内的风险。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投资者是否得到了充分估量其风险的信息,这关系着这个市场是否以符合市场规律的方式运作。如果从一开始在审批环节就存在集体造假,那么创业板的风险将比正常情况下翻上数倍。这一铁律已被许多失败案例证明。
将造假后果与资格剥夺关联起来
中国投资市场的股票供给,其实一直都是不足的。因为供给不足,而投资需求旺盛,投机和寻租充斥其中。对一些企业来说,只要能上市,就是圈钱成功,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就能一夜暴富。供需失衡的原因,在于收放不当的管理模式。
首先中国的创业板仍然采用政府管理机构审批上市的模式。因为担心创业板市场可能存在的高风险,政府采用了逐步放企业入场的方式。既然上市资格有限,那就意味着价格垄断的可能性。80%散户在网上申购,却对发行价格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发行人、保荐人及询价机构确定的价格,承销商、发行人和保荐人,受利益驱动,往往拉抬高价发行。由于交易证券数量少、交易者也少,这样的市场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将持续集中在有限的几支股票上,投资者信心很快受挫。
另外,尽管管理部门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但是,如果这些申请文件未经有效核实,那么这其中的责任和因此对投资者评判造成的误导,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创业板市场鱼龙混杂本属正常,但如果烟花散尽才发现餐桌上只有那样几条“死鱼”,饭前埋单的投资者下箸的权利应由谁来保障呢?
既然中国的创业板市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纳斯达克的基础,更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做到有收有放:放更多的企业进场,将监管权交到交易中心,价格必须竞争,逐步消除一上市即套现的“怪圈”;严肃惩处利益链上的上市企业、券商、会计师和评估机构等,将造假后果与资格剥夺关联起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控力度,彻查被曝光的多家企业造假事实,重新鼓励投资者信心;最后,一旦受到欺诈,投资者应当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赔偿,大量的集团诉讼也是对“圈钱企业”的重要制约。
作者:王中美
文章来源: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