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存漏洞
银行风险管理存漏洞
2011年02月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新型金融关系的产生,给银行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银行成为被害单位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除金融犯罪呈专业性、复杂性、隐蔽性的态势外,还与银行现行的调查、审批、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有直接关系,如何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完善,成为规避风险的重要课题。本系列文章从金融检查的角度,就这一话题进行阐述。
项目研究缺乏科学评估基础一例骗贷案中,B公司代理C集团进出口的化纤原料价格在2007年至2008年发生剧烈的市场波动,C集团出现大额亏损,于是,双方商议以B公司为融资平台,利用其在A银行的信贷额度,申请国内贸易信用贷款,解决C集团的流动资金困难问题。A银行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缺乏对化纤行业的动态调研,缺少合理的项目技术评估措施,没有对B公司的“国际贸易开证业务”转为“国内信用贷款业务”的前端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判断。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企业违约风险,除了系统评估客户基础资料,从其本身的信用状况、专业经验、行业地位、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判断之外,还要对项目本身的必要性、市场环境动态、业务发展前景以及潜在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目前,在银行的贷前调查中,虽然要求客户经理将项目情况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一部分,但是,作为营销人员,无论从其知识结构还是从业经验,都无法对行业风险、盈亏趋势进行专业化分析,在法律及政策的把握上也缺少相应指导。因此,在部分大型项目审批过程中,银行系统应考虑设立“专业咨询”的程序,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源,比如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媒体报道信息、监管部门的风险通报、风险提示等,保证对目前及将来行业发展、市场需求、潜在危机进行专业化预测,这是减小信贷风险的有效保障。
信用评级缺少动态管理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较为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B公司在其他银行代理C集团进出口贸易的开证业务中存在纠纷。此次申请国内贸易信用贷款的审查过程中,B公司故意隐瞒股票投资上亿亏损的事实,为保持客户资质,擅自变更月财务报表的记账方式,未将投资亏损如实入账。A银行在审核中没有追查2008年1月至9月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无变化的异常状态,继续按照AAA级客户的信用等级,核准新的项目申请,并授予3亿元的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评级是防范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也是银行机构进行精细化风险管理的需要。目前,银行系统对于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基本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如何选择和追踪评级模型中权重较高的财务指标透析客户经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定性分析,及时作出调整和重定,是有效利用信用评级系统的重点。因此,对于评级机制,不能过度依赖于历史信用等级和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则上应作定期调整,并可针对新项目申请进行专项调查或重新启动信用评定流程,对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或评级资料中的异常情况,必须要求出具原始账户资料或由客户经理实际调查。动态的管理等级评定才能够及时反映客户资信变化,从而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放贷审查程序执行不严格本案中,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B公司应向银行提供《购销合同》、收货通知、验货证明、仓单、运输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但是,放贷审查过程中,在B公司未提供货物仓储证明及运输证明的情况下,银行也没有主动向仓储方、承运方了解货物真实情况。另外,A银行根据B公司的贷款申请,在短短2个月就11笔贸易合同项下的5万吨货物,分6次发放了2.92亿余元的信用贷款。而事实上,高达万吨的货物数量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流转、交易是根本不可能的。
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除了对于审批方案中包含的一般内容,如贷款品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及贷后管理等进行审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甄别交易的真实性,这是防止借款人虚构商品、交易,骗取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至少有三处足以引起贸易真实性合理质疑的细节:第一,相关证明材料的缺失,货物流转证明均以贸易相对方的一纸《收货确认书》为凭,银行没有取得独立第三方的证实,亦未进行货物的现场查验;第二,贷款资金申请期限与经营周期、实际需求、正常贸易流转期限不相匹配;第三,存在较明显的倒作痕迹,根据A银行的3亿元授信额度以及 80%货款支付比例反向确定合同数额,获得贷款2.928亿元,基本用足贷款额度。通过对以上审贷漏洞的反思,银行必须通过系统设置,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对审批要素进行规范,将“项目真实性”作为审查的重点,强调持续监控的能力,切实执行现场查验要求,健全“审查报备”制度,加强审、贷岗位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
过分依赖风险转移策略本案中,B公司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与A银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书》,明确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如实际用款人C集团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D保险公司负责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A银行;附件备注贸易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在此后的放款审查过程中,A银行将D保险公司的《承保通知书》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承保功能,忽视了对贸易本身的审查。C集团到期未能偿付贷款,根据对现金流的查证,B公司支付给供货商的资金最终又流入C集团,保险公司由此认定虚假贸易,A银行无法通过理赔弥补损失。
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中,通过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实能够部分或者全部覆盖风险敞口,多维度地分散和降低风险,从而达到化解并消除损失的目的。目前,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但是,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甚至因为对第二还款来源偿付能力的确认而进行贷款项目的审批,是部分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时的诟病。转移措施的功能已从“防微杜渐”变成了“一叶障目”,造成银行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忽视对客户本身历史背景、关联交易、经营能力和行业产品的深入分析,对一些交易背景存疑、违背常规模式甚至违反相关规章的贷款,审查、批准不够审慎,实际上削弱了风险敏感度和风险捕捉能力。对于风险的掌控,不能舍本逐末,银行还是要从项目本身以及客户资质出发,来进行把握和判断。
作者:于爽 曹坚
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