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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内控应“控”之有度

 

保荐业务内控应“控”之有度

 

20110624

近日,证监会发布《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今年4月发布《关于保荐人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核表》后,管理层发布的又一强化保荐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保荐制度自2004年引入以来,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加以规范,但保荐人内幕交易和内部利益输送仍常有所闻,暴露出保荐机构内控薄弱和保荐人角色错位等问题。同时,当前IPO质量不高、新股破发和部分IPO被迫发行中止等也与保荐制度存在一定关联。

 

这些问题充分暴露出了保荐机构诚信与能力的双重缺失,凸显出规范和强化保荐业务的重要性。而保荐机构诚信与能力的双重缺失,根源于当前保荐制度所内含的过度自负管控理念以及监管职能和保荐人角色定位的错位、越位等问题。

 

当前保荐业务内控体系有一种倾向,即期望提高保荐机构内控水平,从源头上遏制股市外部风险。以保荐业务内控指引为例,指引最为明确的目的是要求保荐机构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控制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等,然而,这对保荐机构而言是不能为而非不愿为。

 

具体而言,保荐业务内控体系主要管理的是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运营中出现的风险,如规范所有参与保荐业务人的行为,防范其利用职权进行内幕交易和内部利益输送,保证所有参与保荐业务的人诚实守信、勤勉职守,并明确其权责,严格控制保荐业务操作风险,提高保荐质量等。至于发行人的信息欺诈等违规风险,只要保荐人在保荐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且未参与信息造假等违规行为,不应属保荐人的担责和举证范围。殊不知,保荐人与发行人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期望通过提高保荐机构内控水平来遏制因发行人信息造假等带来的股市风险,不仅存在权责不对称问题,而且会直接使保荐机构的内控体系重点由规范和控制保荐业务行为,蜕变成管控保荐项目实质内容风险和发行人风险。

 

事实上,当前内幕交易和内部利益输送问题,本质上就是过度倾向于对发行人风险和保荐项目实质内容风险的管控,而淡化了对其保荐业务内部风险关键点的有效管控。不仅如此,让保荐人过度为发行人风险和保荐项目实质内容等担责,无疑生硬地把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两者成为共乘一条船的权责共同体,削弱了保荐机构之于发行人的独立性。这样,保荐机构为规避发行人风险给其带来的法律责任,反而倾向于掩盖发行人信息造假等行为,甚至帮助发行人隐瞒造假行为。

 

与此同时,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控制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更有点勉为其难。保荐人所保荐项目能否发行成功、是否存在包销风险,是一个市场供需双方博弈的不确定性结果。严格而言,保荐人根据其专业水平可以有所判断,但以何种价格发行既取决于发行人意愿又取决于投资者接受程度,保荐人更多地只有定价建议权,发行人若觉得定价太低或市场觉得定价过高,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且发行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的有效性。若监管层要求保荐机构担当起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之责,那么保荐机构为迎合发行人利益诉求,而推出不为市场接受的发行定价,并为控制发行失败等风险而过度宣传或在发行询价等环节做手脚以保障发行成功,从而导致当前IPO高定价、高PE和高风险的三高问题,以及为避免包销风险而动用进行抬轿子等内幕交易行为,毕竟包销风险本质上就是发行定价未经过市场充分博弈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当前保荐业务的内控重点应放置在保荐业务过程的风险控制和保荐业务流程的关键点规范等领域,严格厘清保荐人、发行人、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的权责,以此为股市提供市场化交易环境,而非试图从源头上消灭风险。

 

 

作者:刘晓忠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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